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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讯 近日,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11月,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和绑定银行卡账户的微信账户、手机以及相关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2100元。经核查,卢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微信账户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2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兰晚秋 覃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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